刘霞 特约记者 陈晓奕 上海报道 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并将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以下简称“21号令”)同时废止。 单从标题上看,两份文件的侧重点就有很大变化—21号令强调的是“核准”,而9号令强调的是“核准和备案”。此前,业界早有传闻,发改委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制上或将有动作,但9号令的正式发布,其改革力度之大仍令业界人士惊呼超出预期。 这主要表现在,9号令简化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和备案的程序,明确规定了大部分审核和备案流程的时间节点。 多名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虽然9号令并未废除业界一直热议的 “小路条”制度,但业界认为其权威性和存在的意义已大打折扣。 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9号令最大的动作,当属国家发改委将采取备案制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门槛大幅降低。 据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刘霞处长在21世纪经济报道和晨哨网主办的“首届中国跨境投资并购峰会”上介绍,9号令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今后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也就是说,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按21号令区分资源类、非资源类。除了涉及敏感类的项目外,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权限,由原来按资源类、非资源类划分的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权限,统一提高到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刘霞称。 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等投资部门来进行备案。 而原先的21号令规定,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资源类、非资源类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实施的资源类、非资源类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且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可见,旧规中地方管理企业无论投资额大小均需报省级或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需按资源类、非资源类标准划分,分别为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9号令将国家发改委的审批门槛3000万、1000万统一调整为10 亿美金,力度不可谓不大。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进行境外投资,投资额越来越大,大部分企业的境外投资额早已超过了资源类3000万美金、非资源 类1000万美金。在操作上,一个是事前审核,一个是事后备案,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成功进行一笔境外投资,即关乎企业自主性的问题。这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此外,9号令首次明确将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下投资额的备案权力下放到省级地方发改委,大幅增加了地方发改委的权限。这对于境外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来说,报送地方发改委备案无疑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而地方发改委也希望能够多为企业做实事,最大程度地为地方企业提供便利。 9号令中仍然规定:中方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21号令原来没有限额的规定,而9号令提高到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刘霞称,“9号令还明确了国外收购和竞标项目的含义,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含义等。” 直接受益于这一重大的政策变化的将是已经出海或有出海意愿的中国企业。复星集团战略发展部高级总监、原上海商务委外经处副处长尚晓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9号令的出台或将加大复星的出海力度。“之前因为繁琐的审批程序,复星往往会通过境外平台进行投资。而9号令的出台使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更为便捷,复星会考虑在境内直接向外投资。”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9号令的出台是将地方试点扩大到全国。去年9月底上海自贸区成立,上海市相关部门迅速出台自贸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3亿美元以下的自贸区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只需在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完成项目备案,就可以直接向外管局申请换汇投向境外。今年2月,弘毅投资联手苏宁电器3000万美元收购PPTV一案,便是取得自贸区备案资格,从取得备案资格到换汇成功仅用了5天时间。 9号令的发布,表明了国家发改委大力改革的决心,从自贸区这个试点窗口向全国大范围铺开。 简化审核备案程序并明确时限 刘霞介绍,9号令相比21号令的第二大变化在于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程序的简化,提出明确的审批和备案时限。 “9号令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的水平。”刘霞称,“9号令明确对于需要发改委核准、或由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的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 通常一个企业要进行境外投资,需要走层层审批至国家发改委核准,耗时耗力,而且往往在规定的时间内拿不到国家发改委批文。这样一来,耽误了整个投资项目的进程,往往会引起合作方或中介机构不满而退出合作。这种间接导致合作项目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 9号令与21号令另两点和较细微的变化在于:首先,9号令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在受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意见,而21号令则没有强调时限。其次,9号令明确国家发改委委托的咨询机构的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这两点都是新增的对时限的明确规定,目的是便利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对于备案时限,9号令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除此之外,9号令强调对于不符合规则或要求的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只有明确规定出具备案通知书的时限,才能使企业制定明确的时间表,一步步往下走,境外投资成功的几率才能大大提高。而“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也将使企业做及时调整,不至于影响整个境外投资的流程和节奏。 刘霞进一步介绍道,国家发改委对备案管理将采取更为便利化的措施。“首先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一律实行表格化申报和办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办理报告,只需要按规定填写表格和必要附件,这将大大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刘霞说,“同时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管理,逐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切实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正在开发全国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系统,利用互联网备案,申报单位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提交备案申请,并实时跟踪项目办理进程。按照目前项目进展的进度,下半年可以上线运行,届时将最大限度提升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小路条”是否废止? 9号令的出台,引起业界关注的另一焦点即发改委“小路条”的废止问题。而多位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解释称,9号令中关于“小路条”的规定相较21号令没有改变,即 “小路条”仍存在,且效力不变。9号文中仍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小路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尽管如此,多位业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小路条”已渐显“名存实亡”之势。尚晓辉认为,虽然9号令涉及“小路条”的规定没有变化,但“小路条”存在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其实已经大大降低。“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小路条"的存在也不合理。因为这把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造成不完全市场。”尚晓辉说。(编辑 李关云) 作者:陈晓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