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园区,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第十八条 创投中心与经认定为项目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平行基金跟进投资资金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由创投中心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其跟进投资程序、股权管理、监督及退出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九条 创投中心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委托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除外。 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条 托管期间,创业投资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不论代表自身或代表创投中心,均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下列用途: (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长期投资; (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 (四)捐赠、赞助。 第二十一条 创投中心对创业投资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股权托管服务,支付托管报酬。 托管报酬为创投中心从所投资企业应得分红的50%,及创投中心投资退出后资本增值收益部分的50%. 第三节 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引导资金与社会各类资金合作,以参股方式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创投中心是引导资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出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参股创投企业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在每家创投企业中的参股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资本总额的30%. 第二十六条 每家参股创投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每家参股创投企业都要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内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八条 参股创投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参股创投企业的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 (三)参股创投企业的管理团队至少具有三名从事科技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国际化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参股创投企业设立方案经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由创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出资实行承诺制,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协议规定实行分期到位。各出资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 第三十一条 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单个项目投资上限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二)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十二条 创投中心向参股的公司制创投企业派出董事。董事人选由创投中心提出建议,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向参股创投企业推荐。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须经参股创投企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一)投资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企业; (二)涉及从事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第四节 投资退出 第三十四条 创投中心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协议、章程及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股东。 (一)被投资企业回购; (二)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员工; (三)公开招标、邀标转让,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四)股权上市流通后售出; (五)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 (六)企业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中心退出被投资企业。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 第一节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定为创投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成为创投合作伙伴、享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 受理及审核 第三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创投中心作为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 第四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成为园区创投合作伙伴。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责任编辑:admin) |